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條文修法生效,民進黨立法院黨團、行政院及總統賴清德、監察院認為有違憲之虞先後聲請釋憲。憲法法庭今天下午宣示判決,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條文修法部分違憲、部分合憲。關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,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,總統並無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。

立法院於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條文,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,總統於6月24日公布,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法律已於6月26日生效。

評論:所以立法委員之後立法都需要大法官同意?